案号
本院于受理等名原告共同起诉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 原告张三经名原告共同推选为拟任代表人,同时请求代表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并申请加入本案诉讼的其他投资者,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经初步审查,本院决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并于作出民事裁定,确定本案权利人范围。裁定书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复议。据此,本院发布权利登记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等名投资者。
被告:,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原告等名投资者诉称,被告
二、权利登记相关事项
投资者参加权利登记的,视为对代表人进行特别授权。代表人可以代表原告参加开庭审理,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提起或放弃上诉,申请执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等。如不同意对代表人特别授权的,可以另行起诉。
对各原告自行推选的拟任代表人的人选和资格有异议的,可以于之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申请加入本案诉讼并自愿担任本案代表人的,可以于之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证明自身代表人资格和能力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
权利登记无需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结案后由败诉方按照诉讼标的额交纳。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