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项目选择
基本信息
受害人年龄
岁
伤残等级
请选择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户籍类型
城市
农村
上海市(区县)
(年度)
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
(参考标准)
上海市(区县)
(年度)
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支出
元
医疗费
医疗费
元
+
医药费
元
+
住院费
元
+
其它
元
=
误工费
有固定收入
无固定收入
无固定收入且无法证明近三年平均收入按以下标准计算
固定收入
元/天
x
误工天数
天
=
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
护理人员无收入
=
交通费
交通费
元/次
x
往返次数
次
=
住宿费
住宿费
元/天
x
住宿天数
天
=
住院伙食补助费
伙食费
元/天
x
住院天数
天
=
营养费
营养费
=
鉴定费
鉴定费
=
残疾赔偿金
上一年度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
x
年
x
伤残赔偿指数
%
=
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
=
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年龄
岁
上一年度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元
x
年
÷
扶养人人数
人
x
伤残赔偿指数
%
=
精神损害抚慰金
抚慰金
=
损害赔偿总额
固定收入
元/天
x
误工天数
天
按最近三年的日平均收入
元/天
x
误工天数
天
按上海市(区县)
(年度)
(行业)
(参考标准)
职工年平均工资:
元/365天
x
误工天数
天
护理人员误工收入
元/天
x
误工天数
天
按上海市(区县)
(年度)
(行业)
(参考标准)
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元/365天
x
护理天数
天
x
护理人数
人
被扶养人年龄
岁
上一年度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元
x
年
÷
扶养人人数
人
x
伤残赔偿指数
%
上一年度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
x
年
x
伤残赔偿指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