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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林立担任审判长 公开宣判一起走私普通货物上诉案
[2019-12-26]

 

 

1223日上午,上海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林立担任审判长,对被告人蒋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上诉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改判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

原判认定,被告人蒋某某单独或伙同他人将56块手表非法携带入境并予以销售,偷逃应缴税额70万余元,其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一审判决后,蒋某不服,提出上诉。

林立副院长担任该案审判长后,与合议庭成员一起阅卷,分析全案事实、证据,开庭前又赴看守所提审了被告人蒋某某,并对其开展了法制教育。该案于1029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检察机关出具了海关《核税工作补充说明》,建议将犯罪数额70万余元纠正为58万余元;被告人蒋某某当即认罪认罚,并愿意缴纳罚金、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和补缴部分偷逃应缴税额(系共犯);辩护人基于该案犯罪数额调整、蒋某某认罪认罚并愿意退赃和缴纳罚金,建议对蒋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庭审后,林立副院长组织合议庭成员进一步核实了全案事实和证据。经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判对其中5块手表的核税有误,应予纠正,即被告人蒋某某的犯罪数额应由70万余元调整为58万余元。合议庭一致认为,鉴于本案犯罪数额已明显调整,且蒋某某认罪认罚、缴纳罚金、退缴违法所得及部分偷逃应缴税额,根据刑法规定及参照同类案件判决,依法对蒋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对蒋某某作出上述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