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裁判文书
本文被赞0
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沪72民初1722号

  原告:上海罗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平城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卜佳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新波,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章红,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纽恩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光明村XXX号XXX幢。
  在本院审理原告上海罗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纽恩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书面确认将另行主张相关权利,并表示不再交纳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并明确不再交纳的,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罗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纽恩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辛  海
  审  判  员 朱  杰
  人民陪审员 戴雨珍
  书  记  员 李啸飞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法律适用不统一建议:

相关案号:

建       议:

您是第549167203位访客
版权所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copyright© 2006-2023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09049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