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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沪72民初2206号

  原告:吴江沁春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盛泽丝绸商城六区8幢2号。
  法定代表人:韩红霞,该公司销售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杰,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晓梅,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虎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嘉宾路太平洋商贸大厦B座605。
  在本院审理原告吴江沁春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虎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书面确认将另行主张相关权利,并表示不再交纳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并明确不再交纳的,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吴江沁春纺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虎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沈  军
  审  判  员 孙英伟
  人民陪审员 计文闻
  书  记  员 宋  斐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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