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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沪72执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外运物流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业盛路XXX号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王从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慧敏,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上海品见房屋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环城西路XXX号XXX号房2楼。
  法定代表人:丁晓跃,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丁晓跃,男,汉族,1958年6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外运物流包装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沪72民初40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执行。次日,本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包括,1、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外运物流包装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468892.74元;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3、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23.50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7833.87元。
  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但向本院进行财产报告。被执行人上海品见房屋制造有限公司报告称,其无存款、收入、不动产、动产以及其他财产权益。被执行人丁晓跃报告称,其所有的现金、不动产、股权均被法院查封、冻结,除此之外无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外运物流包装有限公司对两被执行人的财产报告内容未提出异议。
  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上海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经过实地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为:1、被执行人上海品见房屋制造有限公司无房产、机动车、船舶、证券、对外投资、存款。2、被执行人丁晓跃无机动车、船舶、证券。被执行人丁晓跃持有的上海品见房屋制造有限公司全部股权已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等法院冻结。被执行人丁晓跃所有的杭州市下城区昌化新村12幢23号603室房屋已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等法院在先查封,且设有抵押。被执行人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等银行有存款,但均被法院冻结。
  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对杭州市下城区昌化新村12幢23号603室房屋实施轮候查封。2、对被执行人丁晓跃在农业银行的存款人民币50006.34元、在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人民币418.68元、在工商银行的存款人民币8412.77元、456.34元、在建设银行的存款人民币376.46元予以划拨,发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外运物流包装有限公司。3、对两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现因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沪72民初4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耿沛宇
  审  判  员 周荣庆
  审  判  员 张  彦
  书  记  员 蔡溢超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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