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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沪0105刑初42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瑞勇,男,回族,1971年10月9日出生,户籍地本市徐汇区,暂住本市徐汇区。
  辩护人贺娜娜,系上海市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的上海市银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一部刑诉[2019]10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瑞勇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1月30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丁瑞勇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沪BXXXXX的小型汽车,行驶至本市长宁区凯虹路中山西路口时,被设卡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丁瑞勇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mg/m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瑞勇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丁瑞勇拘役一个月十五日以下,并处罚金之刑罚,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丁瑞勇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表示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瑞勇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丁瑞勇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瑞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
  丁瑞勇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邓中华
  书  记  员 朱蔡英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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