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上海唐鸿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沈春。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上海唐鸿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上海唐鸿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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