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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案号:(2019)沪0118司救执7号

  申请人:施春生,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施春生与被执行人孙永成、吴风华寻衅滋事罪附带民事诉讼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部门查询,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施春生的申请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申请人施春生一次性国家司法救助金人民币1万元。

  审  判  长 沈  毅
  审  判  员 吴桂臣
  人民陪审员 钱继强
  书  记  员 涂  哺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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