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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沪0110执异111号

  申请人:黄宜平,男,194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华丰,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美花,女,1960年12月30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执行人:王秋杰,女,195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执行人:延边延邦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
  第三人:延边红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边州龙井市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李世峰,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2019)沪0110执2042号黄宜平与延边延邦食品有限公司、张美花、王秋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黄宜平以延边延邦食品有限公司因合并入第三人延边红峰食品有限公司并已注销企业法人登记,合并后延边延邦食品有限公司由延边红峰食品有限公司承继为由,申请追加延边红峰食品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在案件审查期间,申请人黄宜平向本院申请撤回追加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人黄宜平申请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宜平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

  审  判  长 付  葵
  审  判  员 施文汇
  审  判  员 何  群
  书  记  员 姚晓冬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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