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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沪0113执1668号

  
  
  申请执行人:朱治友,男,1970年9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
  被执行人:曹益梅,女,1963年4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朱治友与被告曹益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作出的(2018)沪0113民初127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治友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曹益梅归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受理费300元。
  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曹益梅在本院涉及被执行案件较多,已退休,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的养老金账户已因其他案件被冻结,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等其他财产登记信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将被执行人曹益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  珮
  审  判  员 顾宏胜
  审  判  员 沈向阳
  书  记  员 王  燕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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