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小丽,女,197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崇检一部刑诉〔2019〕7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小丽犯开设赌场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至2018年3月间,被告人杨小丽作为刘某某(另案处理)的下家,利用香港“六合彩”的开奖信息,设定赔率,接受返利,通过王某某(另案处理)接受参赌人员微信投注,供他人赌博,以此牟利。期间,被告人杨小丽与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结算赌资共计人民币28万余元。 2019年3月25日,被告人杨小丽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小丽系共同犯罪,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小丽七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杨小丽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小丽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小丽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5日起至2019年9月2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白色OPPO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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