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泛和国际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步韵路181号第六幢190室。 法定代表人:郑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丛,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天津新天下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牛道口镇开发区8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海泛和国际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天津新天下包装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经原告补齐立案材料后,本院于2020年7月1日受理本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2020年9月7日,本院作出(2020)沪72民初960号民事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向被告进行公告送达。2020年12月22日,原告书面确认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涉案纠纷已解决,因此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泛和国际船务代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新天下包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7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38元,公告费人民币260元,由原告上海泛和国际船务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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