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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72民初2553号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人民中路XXX号。
  代表人:孙学理,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阎冰,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昌禹,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锦福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唐山海港开发区创业大厦A座1门709。
  法定代表人:郭景聪,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谈杰,上海斐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顺,男,汉族,1988年10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
  委托代理人:谈杰,上海斐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唐山锦福海运有限公司、被告方顺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3日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并明确不再交纳的,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二款以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撤回对被告唐山锦福海运有限公司、被告方顺的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辛  海
  审  判  员 林  焱
  审  判  员 单  丹
  书  记  员 蔡  戬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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