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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20民初15083号

  原告:郑峰,男,1983年6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炉桥镇七里社区陈庄组8号1室。
  被告:吴士平,男,1964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开发区陈湾村XXX号。
  原告郑峰诉被告吴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郑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0元(以下币种同)。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7年9月25日以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30,000元,现金170,000元,言明在2019年5月30日前归还。但被告届期未还,原告遂诉讼来院。
  被告吴士平辩称,本案系套路贷。2014年,被告向案外人朱占稳借款300,000元,实际拿到270,000元,30,000元为砍头息。同时被胁迫与朱占稳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被告位于上海市奉贤区定康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600,000元出卖给朱占稳,在被告取得300,000元后,朱占稳即占用了被告房屋。2017年9月,原告以朱占稳委托其处理房屋为由,告知被告有朋友需要买房,要求被告与案外人沈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价格为被告指定770,000元。沈某某在2017年9月25日当天,向被告账户转账400,000元,被告取出180,000元给沈某某,余款220,000元转账给朱占稳。当日,原告向被告转账130,000元,并由原告操作将上述款项转给朱占稳。同日,被告出具《欠款证明》言明沈某某买房350,000元余款给吴士平后,其中300,000元还欠款郑峰。随即,沈某某占用被告房屋至今。2020年5月27日,沈某某与被告再次签订房屋居间合同补充协议,言明支付了400,000元房款,被告再次取出180,000元用于归还房屋贷款。现被告同意此套房屋沈某某享有长期居住权直至交易过户完成。
  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其认识朱占稳,也知道朱占稳购买被告房屋一事,但因为2017年其听被告表示要出售房屋,所以介绍自己朋友沈某某购买,具体购买事宜系沈某某与朱占稳沟通。当日,由于被告表示需要做生意而沈某某购房款尚不够,被告向原告借款,以转账支付130,000元,手头现金给付170,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涉嫌“套路贷”嫌疑,被告亦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的有关规定,本案应移送公安机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郑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全额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慧
  书  记  员 高  岳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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