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良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沈国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丽慧,女。 被告:肖春莲,女,1964年5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上海良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肖春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进行审理。原告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上海良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良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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