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家常,男,1972年8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潘集乡秦嘴村杨湾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强,山东经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蓓丽,女,1980年9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海星村XXX-XXX号。 被告:王士英,女,1957年3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海星村XXX号。 被告:张玙颉,男,2004年8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海星村XXX-XXX号。 原告刘家常诉被告谢蓓丽、王士英、张玙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2020年11月18日,原告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诉讼费不再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家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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