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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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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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0)沪民终186号 | ||
上诉人(原审被告):乾宸百合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日坛北路17号院14层1402。 法定代表人:孙新,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荆绍峰,男,汉族,1985年12月28日生,住陕西省西安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宝霞,女,汉族,1962年11月17日生,住陕西省西安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藏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经济开发区博达路1号阳光新城别墅区A7栋。 法定代表人:周贵庆,董事长。 原审被告:韬蕴资本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一办公楼十六层1室。 法定代表人:温晓东。 原审被告:温晓东,男,汉族,1983年6月12日生,住内蒙古自治区。 上诉人乾宸百合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荆绍峰、吴宝霞因与被上诉人西藏信托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韬蕴资本集团有限公司、温晓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金融法院(2018)沪74民初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乾宸百合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荆绍峰、吴宝霞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也未申请缓减免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乾宸百合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荆绍峰、吴宝霞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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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 陈佳玉 | |
审 判 员 | 戴 曙 | |
审 判 员 | 刘 敏 | |
书 记 员 | 邵璐婷 |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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