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裁判文书
本文被赞0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民终1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明旗,男,汉族,197787日生,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尚融(宁波)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407号尚光徐汇中心金座12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尚融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李明山)。

上诉人许明旗因与被上诉人尚融(宁波)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民初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明旗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也未申请缓减免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许明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佳玉
  审  判  员 戴  曙
  审  判  员 刘  敏
  书  记  员 邵璐婷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律适用不统一建议:

相关案号:

建       议:

您是第549168375位访客
版权所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copyright© 2006-2023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09049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