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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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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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0)沪民终187号 | ||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明旗,男,汉族,1977年8月7日生,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尚融(宁波)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407号尚光徐汇中心金座12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尚融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李明山)。 上诉人许明旗因与被上诉人尚融(宁波)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民初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明旗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也未申请缓减免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许明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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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 陈佳玉 | |
审 判 员 | 戴 曙 | |
审 判 员 | 刘 敏 | |
书 记 员 | 邵璐婷 |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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