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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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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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1)沪72民初302号 | ||
原告:上海珑瑗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汶水东路291号新楼518室。 法定代表人:李秋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佳吉,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飞,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西田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大明路282号。 被告:虞进,男,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在本院审理原告上海珑瑗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西田纺织品有限公司、被告虞进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书面确认将另行主张相关权利,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珑瑗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西田纺织品有限公司、被告虞进的起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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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 单 丹 | |
审 判 员 | 林 焱 | |
人民陪审员 | 王荣富 | |
书 记 员 | 倪梦婕 |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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