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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沪03执59号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87年3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胶南市。
  关于陈某某等涉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的(2011)沪铁中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2月5日移交执行局执行,执行标的为:没收陈某某个人全部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陈某某个人名下有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账户,上述账户内的钱款为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依法应当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陈某某名下银行账户全部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叶  平
  书  记  员 周婷婷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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