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振峰,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执行申请人杨振峰与被执行人上海聚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工伤待遇等发生劳动争议,上海市青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2月27日作出的青劳人仲(2018)办字第194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杨振峰申请,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华新支行开设账号,但账户内余额不足,本院轮候冻结该银行账户。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车辆、股票、支付宝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作出限制高消费令。申请人杨振峰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振峰的申请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申请人杨振峰一次性国家司法救助金人民币7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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