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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路夫妻离婚 强势前妻“鸠占鹊巢” 长宁法院缜密部署执结排除妨害纠纷案
[2017-10-11]     来源:上海法治报2017年10月11日B3版

长宁法院 章伟聪 王雨 上海法治报 陈颖婷

年近半百的朱先生,与照顾母亲的外地来沪保姆董某日久生情,结为夫妻。然而好景不长,两人最终因为家庭琐事分了手。离婚后,原本应该搬走的董某一直赖着不走,朱先生反倒落了个有家难回……

  近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对这起排除妨害纠纷案实施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周密部署、细心把控,董某终于自觉搬离了涉讼房屋,一件棘手的执行难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离婚三年 前妻拒绝搬离

  事情要从2007年说起,沈老太因年事已高,请了来沪务工的董某担任保姆。在照顾沈老太的过程中,董某与沈老太的二儿子朱先生相识。同是年近半百,离异多年且子女已成年,相似的经历让两人感情升温,不久就登记结婚。婚后,两人与沈老太一起居住在朱家一套承租的公房内。

  然而,两人的婚姻还是没能熬过七年之痒。20138月,朱先生以两人生活习惯差异大,常为生活琐事争吵不休等原因提出离婚,法院没有支持朱先生的诉请。20145月,朱先生再次起诉离婚。半年后,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对双方共同财产依法作了分割。董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但被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离婚判决生效后,董某一直“赖”在朱家这套承租的公房内不肯搬走,朱先生被迫搬到哥哥家居住。这套房屋原来是朱先生父亲承租的。现在,父亲去世多年,董某“赖”着不走,朱先生一家经过协商,决定向房屋出租公司申请变更承租人,由哥哥承租该处房屋。

  承租人变更后,20161月,兄弟俩以该处房屋用益物权人的身份提起排除妨害诉讼,要求董某搬出涉案房屋。董某坚称自己在涉案房屋内有居住权,不同意兄弟俩的诉讼请求。长宁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董某称自己在涉案房屋有居住权,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佐证。原告兄弟基于房屋用益物权人的身份请求被告搬离涉讼房屋,于法有据,遂判决董某限期搬离。

  董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坚称自己与朱先生结婚时已取得房屋的居住权。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离婚,朱先生以生效的离婚判决为凭,要求董某搬离涉案房屋,于法不悖。同时,董某在二审期间并未提供新的、切实的证据足以推翻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612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董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20171月,朱先生向长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周密部署 法院制定“强执”方案

  在上述排除妨害纠纷案二审期间,20168月和20171月,董某又两次提起诉讼,先后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和其他所有权纠纷为由,将涉案房屋所属的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变更承租人无效,确认她在该处房屋有居住权。长宁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先后驳回了董某的诉讼请求和起诉。这两次诉讼失败后,董某未再提起上诉,但继续住在涉案房屋内不肯搬走,甚至还将自己80岁的老母亲从东北老家接来一同居住。

  执行法官了解到,董某与申请人朱氏兄弟两人矛盾由来已久,存在矛盾激化的可能。而且,董某的母亲年事已高,董某在上海没有其他住处。因此,在制定强制执行方案时,为董某母女准备了一处临时住所,并为老人安排了护理人员,以备董某因抗拒执行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照顾老人。同时,执行法官还与董某老家的亲人联系,说明情况,寻求配合。在安排好这些之后,执行法官发出了责令董某限期搬离的公告。

  但董某依然态度强硬,坚称必须解决居住问题并给她200万元补偿,否则绝不搬走。生效裁判不是儿戏,长宁法院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具体实施前,执行局的法官们又进行了缜密的思考,针对各种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前做好预案:如果董某在执行过程中采取过激行为,法院将对其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董某名下有养老金,搬离后有能力继续生活;董某母亲在原居住地有房有儿女,在临时住所过渡后,可送回老家居住。

  为保证强制执行规范、平稳,长宁法院执行局为行动当天制定了细致的预案——局领导坐镇执行指挥中心,通过移动单体设备实时指挥;强制实施组仔细梳理每个行动步骤,预测现场情况和风险;案件承办人多次勘察现场,并事先协调法警、公证员配合。

  一波三折 棘手难案终于执结

  20177月下旬的一天,酷热难耐。早上八时许,全体执行干警和法警来到本次强制执行现场——涉案公房。在执行法官亮明身份要求配合后,屋内没有任何回应。此时每分每秒都变得十分沉重。为避免出现意外,执行局长当机立断,决定由专业开锁人员强行开锁。

  十分钟后,门开了,门内的场景让所有人倒吸一口冷气——一个大沙发顶在门后,董某年逾八旬的母亲坐在沙发上手持一把刀,哭喊着“这是我们的房子,你们不能动!”执行人员交换了一下眼神,一边劝慰老太,一边设法夺刀。几经周折,终于将老人转移到了安全场所。

  第二道门更加难攻。主卧内,被执行人董某也挥舞着水果刀,扬言拒不搬出!法警眼疾手快,一把将刀夺下,将董某制服,给她上手铐。董某情绪激动,用力抵抗,几乎是被法警抬着下楼。由于暴力抗拒执行,长宁法院决定对董某采取司法拘留15天的强制措施。

  董某被司法拘留,不仅使她直接感受到法律的威慑力,也为后续执行工作创造了条件。执行法官通过居委会找到特意从老家赶来的董某弟妹,向他们释法明理,劝说他们配合法院促使董某履行法律义务。同时也告知他们,如果拒不履行,法院将在一周内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腾空房屋。董某家属开始还抱有侥幸心理,讨价还价,不肯自行搬离。几天后,执行人员再次来到现场,按照事先分工对室内物品逐间房屋、逐个物品进行清点、登记造册并全程拍照录像,组织搬家公司将财物搬至指定地点。至此,董某家属终于表示愿意自行搬离。几个小时后,所有物品全部清空,申请人朱先生察看完房屋现状后,从执行人员手中接过了房屋钥匙。

  当执行法官在看守所的“疏导室”对董某进行法律和心理疏导时,董某对当天自己的冲动行为表示了悔意,并递交了书面悔过书。三天后,董某被提前释放。

  由于董某弟妹为此事专程来沪,董某母亲在董某被司法拘留后主要由其儿女照顾,所以,强制执行中安排的临时住所并未使用。董某被提前释放后,一家人平静地踏上了归途。

  法官说法

  强制搬迁要平稳 前期准备是关键

  法院要做好执行工作,不仅需要执行法官严格规范执法,还需要讲究策略和方法,而做好前期准备,是执行案件取得成功的关键。

  本案在强制执行前,执行法官详细了解了被执行人的具体情况,包括被执行人真实的经济状况,以及她母亲在老家的居住状况,确信董某搬离涉案房屋后是有能力生活的。同时,执行法官还对强制搬迁可能面对的场景进行了多种模拟和预判,做到心中有底,应对从容。

  “被执行人态度非常强硬,甚至把八旬老母搬来施压,给强迁工作增加了不少难度,”参与执行工作的吴双法官说,“不过我们前期准备工作做得比较充分,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提前做好了预案。在传递法律威慑力的同时,顾及被执行人和家属情绪,认真对待他们的合理诉求,避免矛盾激化。”

  强制执行过程中,除了事先联系好开锁、搬家等服务公司,长宁法院执行局还特别注意做好公证和财物保管工作。考虑到董某母亲年事已高,执行法官还在临时住所和看护人员方面作了准备。“这些工作被执行人家属是看在眼里,有所触动的。我们一方面严肃地讲清楚法律和原则,一方面热情地提供适当帮助,促使他们决定配合法院工作,自行搬走,最终确保了强制搬迁能够平稳推进。”吴法官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