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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车逃逸 法院跨区联动堵截 虹口法院执行局白夜追车 法、警协同共破执行难
[2017-11-22]     来源:上海法治报2017年11月22日B3版

  虹口区法院 李佩业 上海法治报 胡蝶飞

  近日,虹口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在依法扣押银行抵押车辆过程中,突遇车辆驾驶人(案外人)拒不配合执行并驾车逃逸的紧急情况。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指挥中心协调指挥、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虹口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及松江、青浦交警通力协作下,将车辆成功扣押并拘留妨碍执行的案外人。

  银行贷款买车,车辆占有人却是他人

  两年前,杨某、王某夫妻二人在银行抵押贷款购买了一辆奔驰车,还款方式为按期等额还款。然而抵押贷款合同仅履行了不到半年,夫妻二人就停止了还款,银行多次电话催讨无果,甚至再也无法打通夫妻二人的电话,据此银行起诉到虹口法院。

  诉讼中,夫妻二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并判决夫妻二人还款,同时也明确,若不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银行有权就抵押的奔驰车拍卖或者变价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之后,因夫妻二人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银行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虹口法院执行局多次寻找夫妻二人地址线索未果,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均无法送达。同时,查明夫妻二人名下无任何其他财产,仅有的涉案车辆也一直处于失踪状态。为了防止夫妻二人转移财产,虹口法院及时依法查封了杨某名下的奔驰牌涉案车辆。同时,作为申请执行人的银行也开始积极寻找涉案车辆线索。

  20171020日周五下午,一阵急促的电话铃声响起在执行局办公室,执行科副科长周法官放下手中的卷宗接起了电话。

  “周法官,我们发现了杨某名下的奔驰车,在松江区,能不能赶过来扣押此车?”银行代理人急切地问道。周浩二话没说,立刻组织干警赶往松江。

  根据银行代理人提供的车辆行踪线索,周浩与徐悦、周宵祥执行司法警察邹建青一行四人驱车前往车辆所在的本市松江区新宅路。在新宅路171号附近,发现这辆奔驰车停在天马浴场门口,经询问车辆驾驶人,驾驶人表示自己名叫陈某。周浩依法向其出示了工作证、执行公务证、扣押决定书及相关材料,并要求其配合执行。

  伺机驾车逃跑,法、警协同控制险情

  陈某表示要去车上取下随身物品,未料想,陈某直接发动了汽车,欲夺路而逃。在车辆右侧的徐悦扳回了右侧反光镜,周浩则直接顺势拉开右后车门,驾驶警车紧跟其后的法警邹建青大喊:“危险,上车追”,随后就拉响警报,并喊话责令停车。

  然而铁了心要溜的陈某,不但加快了车速,而且在路口直接闯红灯逃窜,这辆价值近两百万的奔驰车就像一匹脱缰的野马,奔跑在青浦、松江交界区域。

  情况危急,周浩一方面立即联系110报警中心,请求交警布控,以及时制止陈某危险驾驶行为; 另一方面及时将此事汇报虹口法院执行局副局长胡正明。

  胡正明立即通过该院执行指挥中心与高院执行指挥中心取得联系,请求协调松江法院执行局派员协助支持。松江法院执行局在得到市高院指示后亦在第一时间与周浩取得联系,了解情况,着手组织干警以便紧急增援。

  与此同时,青浦、松江的交警亦根据周浩提供的线索进行布控。在松江区广富林路,交警一行发现迎面驶来一辆无牌照的黑色奔驰。根据经验交警直接将其拦下,迅速将车、人控制,人车分离。得到消息后的周浩一行快速赶到现场,发现确为陈某及涉案车辆,为方便调查与处置,几路人马一同前往最近的小昆山派出所。

  在小昆山派出所,陈某一再强调奔驰车是自己的,只是车辆行驶证未随车携带。周浩当即指出此车是银行贷款抵押车辆,法院早已查封此车。无力反驳的陈某这时才肯说出实情,表示车辆是自己债权抵债而来,转手时就没有车辆行驶证。下午遇到法院要扣车,自己不愿意交出,就开车逃跑了,看到法院警车追赶自己,只好闯红灯、卸下车牌,以便甩开法院的人,不曾想警车越来越多被包围,自己已认识到自身错误。

  当天1815分,虹口法院执行司法警察及执行法官抵达增援。鉴于陈某驾车逃逸妨碍执行,情节恶劣,虹口法院依法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并对奔驰车进行了扣押。1850分,周带领同事们踏上了送的路,先至虹口看守所体检,再押送至位于杨浦区的虹口拘留所,直到将人交接给拘留所,大家才长舒一口气。

  回到法院已是2115分,大家才意识到自己晚饭都没吃,从开始扣押车辆,到中间追赶堵截奔驰车,到最后扣押车辆、将妨碍执行的案外人送进拘留所,从艳阳高照的秋日到繁星满天的黑夜,真可谓是白夜追“车”。从高院执行局指挥中心,到虹口法院、松江法院,再到松江交警支队、青浦交警支队及小昆山派出所,不同部门、不同单位纵横联动、众志成城共破难。

  法官说法>>>

  合法占有财产 也要配合执行

  在车贷执行案件中,因为车辆区别于其他财产,车辆由其他案外人控制的情况尤为常见。在法院强制扣押由案外人占有或使用的车辆时,案外人应提交相关凭证以便法院审查,从而达到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若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的,也应先配合执行法官交出车辆,配合法院办理车辆扣押手续,日后再通过提出执行异议等法定程序主张权利。

  法官提醒,车辆系特殊动产,在转让过程中,除了车辆及相关物件的交付,买卖双方仍需至机动车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在法院执行的车贷案件中,扣押时案外人实际控制车辆的占绝大多数,均称车辆系自己抵债或购买而来。然而按照物权法的规定,仅实际占有或使用车辆而不进行转移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同时也提醒打算买入二手车的人们,不要贪图便宜、省事,对车辆权利负担不管不顾,延误甚至放弃办理转移过户手续,以免日后权益受损。

  (以上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