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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收到刑事自诉状以后…… 虹口法院引导当事人自诉促成案件执结
[2018-01-03]     来源:上海法治报2018年1月3日B3版

虹口法院 冯涛 上海法治报 胡蝶飞  

  潘阿玲怎么也没有想到,有一天她也会“吃上”刑事官司。

  20176月的一天,潘阿玲像平常一样打算从家里出门去买菜,还没走远就接到了一通法院工作人员打来的电话,要求她至虹口区人民法院签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的刑事自诉状。她后背不禁阵阵发凉,心中不禁犯起了嘀咕:“这姚亮还真敢。”

  原来,潘阿玲是一起房产合同纠纷中的“老赖”,因拒不执行被虹口区法院司法拘留期间,仍坚称没钱拒不还。直到面对刑事自诉状,才“慌了”,低头认了错,并立刻支付全部欠款。

  十年前房产买卖

  合同引纠纷

  事情还要追溯到2008年,彼时,姚亮向案外人借款102万元,并约定半年后还款。借款到期后,姚亮却因资金周转不开无力支付欠款。面对债主的多次催收和越滚越多的利息,姚亮只得将房屋出售。

  经人介绍,姚亮认识了潘阿玲。潘阿玲听说姚亮要卖房,便一口答应下来说要买。随后不久两人便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潘阿玲以160万元价格向姚亮购买房屋一套,其中潘阿玲代姚亮归还借款本息125万元,剩余房款35万元未约定何时支付。姚亮称,当时介绍人表示只要他半年内把125万元给潘阿玲,房子仍然可以还给他。20095月,房屋办理过户登记至潘阿玲名下。

  房屋过户后,姚亮即起身赴外地做生意,打算赚钱赎回房屋。可现实总是残酷的,姚亮的生意不仅分毫未赚,反而还是赔本的买卖,为了四处躲债,也多年未与潘阿玲等人联系。2013年,姚亮回到上海,辗转找到潘阿玲询问房屋去向。潘阿玲表示房屋早已转手他人,但当姚亮问及具体情况时,潘阿玲却避而不谈。感觉事有蹊跷,姚亮便向不动产交易中心查询房屋情况,原来20095月,就在姚亮房屋过户给潘阿玲不久,潘阿玲即以180万元价格转手卖给他人。姚亮当即气不打一处来,一纸诉状将潘阿玲告上法庭。

  “明明说好我有钱之后可以再买回房屋,虽然后来我也没赚够钱,可是你5月便将房屋卖给别人,而且还多卖了20万元,我卖给你的不就成了低价房?!我要潘阿玲归还我55万元卖房款”,在审理过程中,姚亮向法官如此抱怨。潘阿玲则辩称,其与姚亮签订的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不存在赎回的约定,因此其有权处理后续的房屋买卖。潘阿玲还表示,自己已通过现金方式支付了姚亮35万元房款,即使退一万步来讲,姚亮在长达六年的时间未向其讨要剩余房款,现该请求也已超过诉讼时效。

  虹口法院经审理认为,姚亮与潘阿玲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前后两份合同比较,并不能就此认定房价过低。双方未对房款支付的时间做出明确约定,故姚亮要求潘阿玲支付尾款的诉请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潘阿玲对自己已通过现金支付房款一节事实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姚亮要求潘阿玲支付35万元房款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姚亮服判,潘阿玲不服并上诉,20163月,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决。

  “老赖”被司法拘留

  仍坚称没钱还

  判决生效后,潘阿玲迟迟不肯履行支付义务。无奈之下,姚亮向虹口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潘阿玲支付购房余款35万元。了解案件来龙去脉之后,执行法官敏锐地觉察到,要想从潘阿玲这里拿到钱款是一场持久战。

  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向潘阿玲发出了执行通知,传唤其来法院谈话,而潘阿玲表示自己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据多方调查了解,潘阿玲名下确无任何财产,案件一时间陷入僵局。

  执行法官开始更加深入地调查,冻结潘阿玲名下银行存款账户以及养老金银行账户,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一系列执行措施下来,潘阿玲似乎铁了心不还钱一般,仍旧不履行法律义务。调查期间,执行法官多次向被执行人释法明理,但潘阿玲充耳不闻,依旧我行我素。

  201761,虹口法院查明,为阻碍执行,潘阿玲在法院冻结养老金账户期间,擅自予以更换并转移资金,致法院无法对此采取扣划强制措施。依据法律规定,这属于拒执行为,法院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司法拘留期间,潘阿玲仍然坚称自己没钱,也不会还。

  刑事自诉“老赖”慌了

  最终和解

  潘阿玲的司法拘留期满之后,姚亮又向执行法官问询事情的进展情况,在与潘阿玲多次打交道并眼见法院执行局采取的种种措施无果后,他也明白自己的案件执行起来的确存在困难。

  “执行难有很多原因,要想解决顽固的执行案件,法院和申请执行人要站在一起,”执行法官与申请执行人开诚布公,并一起分析了目前的执行情况与下一步继续执行的方案。

  “法官,我看到刑法上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我就不能告她这个?”

  “我们可以两条线一起走,”执行法官向姚亮解释,“目前拒执罪增加了自诉程序,你作为申请人可以就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的行为提起自诉。我们这里也会进一步做执行工作,目的就是通过执行惩戒措施、强制措施、甚至刑事的威慑力来促使她履行判决义务,这样一来案件得到执行的把握更大。”

  在了解了拒执罪的具体构成和诉讼流程后,姚亮决定与法院的执行法官一起为自己的权利争一争。

  时间又定格在了本文开头的一幕,在接到刑事自诉状之前,潘阿玲从未想过自己会惹上刑事官司,因为毕竟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不同,一旦定罪后果更是不堪设想等。

  潘阿玲慌了,分头找到刑事法官与执行法官询问情况,法官告知潘阿玲因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面临刑罚处罚,并将对其及直系亲属今后的生活带来不利影响。当得知可能被判处相应刑罚时,潘阿玲终于醒悟,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绝不是用“赖”的方式就能逃脱掉的,更不能用“抗”的方式来挑战法律的威严,于是强烈请求法官联系申请执行人,表示自己愿意立刻支付全部欠款,希望姚亮能撤回刑事自诉。

  法官对潘阿玲进行了训诫,潘阿玲也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姚亮得知消息后,表示同意在收到全部钱款之后撤回自诉。最终两人握手言和,潘阿玲长吁一声:“唉,早知如此,何必当初呢?”

(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法官说法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 申请执行人可刑事自诉

  《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原有公诉程序基础上,2015722施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增加了自诉程序立案审理拒执罪,并规定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案即是一起通过拒执罪自诉程序威慑力最终促成全部执结的典型案例,也是上海法院为基本解决“执行难”所作的努力与探索。值得注意的是,在提起刑事自诉程序时,申请执行人可请求法院对被执行人拒执证据予以固定、调取,法院也将积极予以配合,共同维护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以及法院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