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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执行评估报告书——童江华
[2018-01-16]

(2015)闵执字第10644号

童江华:
    关于张海发诉你及上海思曼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盐城华美光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闵民五(民)初字第1309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履行判决义务,原告张海发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通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上海八达国瑞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你名下坐落于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县西居委会香港城金钟廊A幢03号2-3层房产及相应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现已评估完毕,评估结论为:前述房产及相应土地使用权于价值时点2017年5月23日扣除租约损失价值为人民币46万元。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执行裁定书、《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县西居委会香港城金钟廊A幢03号2-3层非住宅用途房地产估价报告》。你应于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自行前来本院领取前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你对前述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于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本院将依法拍卖、变卖前述房产。本次公告送达后,未发生特殊情况的,后续法律文书不再次公告送达。特此公告。

闵行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