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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华申请执行黄某劳务合同纠纷案
[2020-01-23]     来源:上海法治报2020年1月15日B3版

案例二

秦某华申请执行黄某劳务合同纠纷案

——执行中尝试远程强制开启车载GPS定位系统查扣被执行人车辆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案情】

申请执行人:秦某华

被执行人:黄某

原告秦某华诉被告黄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于201934作出的(2019)沪0118民初39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明确:

一、被告黄某应支付原告秦某华人工费87600元,此款被告应于2019331之前支付3万元,2019531之前支付57600元;上述款项被告如有一期逾期支付,原告可就剩余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三、本案受理费1990元,收取四分之一计497.50元(原告秦某华预缴),由被告黄某负担(此款被告已于2019227支付给原告)。

因被告黄某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秦某华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青浦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黄某经通知未到庭申报财产,也未支付执行款。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房产、股票等财产,但其名下有三辆小型汽

车,其中两部为沪牌奔驰车。车辆查封手续制作完成后,执行法官要求申请执行人秦某华提供财产线索。

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系被执行人的雇工,对被执行人车辆等财产情况并不知晓,车辆位置信息的提供更是无从谈起,实际扣押难以进行。

执行法官穷尽执行措施,并屡次联系被执行人黄某,黄某承诺付款,但均未履行。

执行法官发现,梅赛德斯奔驰车主通过下载“M ercedes me”手机软件完成注册验证后,可以通过车载互联系统,远程掌握绑定车辆的状态、油耗、里程、位置等基本信息。

据此推测,通过车联网技术,奔驰厂商的后台系统缓存着所有符合条件的奔驰车辆的位置信息,但由于涉及个人隐私,该信息只能由车主本人查看。

在判断被执行人具有偿债能力的前提下,执行法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与北京奔驰汽车有限公司取得联系,请求协查。

经沟通,在确认所追查车辆配置有车载互联系统后,北京奔驰方面表示配合,并通过“梅赛德斯-奔驰  智能互联”公众号与“梅赛德斯-奔驰紧急救援中心”专线电话与执行法官进行线上沟通、接收文书、核实身份。

随后执行法官向“梅赛德斯-奔驰紧急救援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远程强制开启车载GPS定位系统,定位并追踪被执行人名下的奔驰汽车。在执行法官的要求下“救援中心”提供了追查车辆的型号、颜色等外观信息以便执行法官现场辨认。

经定位,被执行人黄某名下银色CLA 45 AMG车型停靠在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宁波火车站附近。

为确保定位信息的时效性,执行法官即刻动身,驱车前往浙江省宁波市异地执行,查扣被执行人车辆。事后在宁波市奉化区金中路前方村附近,锁定了停靠在路边的本案追查车辆。执行法官通过同事在后方用固定电话拨通了被执行人黄某的手机,以挪车为由,催促被执行人“现身”。

几分钟后,被执行人来到车前。执行法官向其送达了执行裁定书,要求其配合扣押车辆交出钥匙。

被执行人黄某向执行法官承认错误,当场通过网上银行将本案全额执行款8万余元转入申请执行人秦某华的个人账户,并向法院缴纳执行费1214元。

执行法官在核实转账凭证属实后,考虑到被执行人认错态度良好,并全额履行了义务,在进行教育后解除了对被执行人车辆的查扣与追踪措施,案件至此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评析】

动产由于其移动性和所有权转移的便捷性,法院执行过程中时常难以对其进行有效控制。

例如在执行实务中,法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通过向车管所发送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方式仅可将车辆查封,限制其过户交易,但无法实际控制车辆。而车辆处置变现的前置条件是取得车辆的实际控制,因被执行人车辆的具体位置信息瞬息万变,无从查起,被执行人逃避、拖延执行成本较低。

进一步推进现代信息科技在执行领域的广泛、深度应用,全面提升执行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实现执行查控模式等的现代化,是当前建设智慧法院、智慧执行的关键。

在此基础上,青浦法院勇于探索尝试,打通法院与各家车企的联动模式,持续高压打击逃避执行、拖延执行。

本案执行中,执行法官通过寄送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的方式要求被执行人到庭履行义务、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到庭申报也未履行,后穷尽常规执行手段仍未能执行到位。

执行法官在无例可循的情形下,并未止步于“经验”。利用生活中的经验技巧如车载定位、停车缴费、电子地图、电话挪车等为启发,有机融入民事执行,将现有大数据信息补强执行措施。

在判断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的前提下,尝试强制开启被执行人车辆定位系统寻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的新型执行措施,具有合法性、正当性,具有借鉴和推广价值。该执行措施弥补了车辆传统查封及道口查扣的短板,也为长期困扰法院执行的“查人、找物”提供了新的破解思路。(撰稿人:倪圣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