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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2019年度“执行不能”五个典型案例 法院从四方面处理“执行不能”案件
[2020-03-12]     来源:2020年3月11日B3版

 

 

案例一  上海市某服务公司申请执行上海某艺术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二中院)

案例二  张某申请执行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黄浦法院)

案例三  余某申请执行陈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闵行法院)

案例四  李某申请执行刘某离婚纠纷案(虹口法院)

案例五  刘某犯诈骗罪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案(普陀法院)

 

 

 

 

案例一

上海市某服务公司申请执行上海某艺术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一、基本案情

201641,某服务公司与上海某艺术品有限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合同,因上海某艺术品有限公司未履行合同确定义务,上海市某服务公司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上海某艺术品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但调解协议生效后,上海某艺术品有限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且下落不明。201971,某服务公司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通过网络财产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证券等发起财产查询。其中,其名下唯一一个银行账户有存款3600元,已被其他法院冻结在先,二中院轮候冻结,无法扣划该款项。除此以外,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及仲裁送达地址确认书载明的联系地址邮寄的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均被退回。后执行法官赶赴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住所地及仲裁送达地址确认书载明的联系地址进行实地调查,查无此公司。执行法官又赴国家税务总局嘉定区税务局调查,调取了被执行人涉税信息、历年验资报告、营业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公司登记备案信息等材料,查明被执行人近几年均未经营,税务长期零申报。其虽然签订房屋及场地租赁合同,但从未到租赁地办公,房屋出租人亦无法提供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执行法官联系被执行人仲裁阶段的代理人,其拒接电话。

201810月,二中院依法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告知其执行情况,法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执行法官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有新的线索提供,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向相关法院申请被执行人破产。如没有新的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新的执行线索时再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法院的执行工作表示认可,并表示没有新的线索可以提供,亦放弃申请被执行人破产,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评析

执行案件过程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的当事人确已完全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在执行中穷尽一切措施后,也无法执行到位或不能执行。这类案件统称为“执行不能”案件。实践中,对于一些无财产、无人员、无营业场所的三无“僵尸企业”,申请执行人在私下沟通联系无果、无法挽回损失之时,往往诉诸法律,寄希望于法院的执行措施为其兑现权益。本案中,被执行人在仲裁调解生效后,仍未依法履行债务。故申请执行人以仲裁调解为执行依据,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执行启动后,法院即通过线上线下同步展开财产查控,走访税务部门调查其缴税情况,穷尽各种执行手段,仍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按照法律规定,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撰稿人:胡双

 

案例二

张某申请执行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一、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依据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黄浦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向黄浦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24万元。

黄浦法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发出传票,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调查询问、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到庭接受询问,也未报告其财产情况。黄浦法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承办法官还通过实地走访的形式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未在该地实际经营,目前经营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张某也向法院提供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可能涉嫌经济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线索。由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企业人员下落不明,承办法官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是否同意将被执行人移送破产审查。经申请执行人同意,黄浦法院将被执行人移送破产审查。故法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二、评析

结合本案情形,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经营去向不明,已无履行能力。又因为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执行法院无法通过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司法拘留等措施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因此本案已经构成“执行不能”。

对于“执行不能”案件,执行法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穷尽财产查控措施。执行法官要依照《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防止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混入“执行不能”案件。第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给予司法救助。《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中规定对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应当予以救助。执行法官如发现案件属于此类型时,应该及时告知相关政策、做好引导,切实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帮助他们摆脱生活困境。第三,合理运用好“执转破”程序。当被执行人系企业法人且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可由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申请移送破产程序,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寻找可供执行的财产、债权或者通过和解、重整程序使企业恢复生产经营进而恢复偿债能力。第四,宣传对“执行不能”的理性认识。“执行不能”属于客观上的执行难,不属于应由人民法院解决的执行难,应当向人民群众宣传交易风险,引导交易主体理性分析风险,通过担保、保全等方式合理维护自身权益。撰稿人:熊凯

 

案例三

余某申请执行陈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一、基本案情

2016822,原告余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同样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被告陈某发生相撞,致原告受伤,交警部门以被告超车行为认定被告承担全责。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26天,伤情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由于协调未果,余某诉至闵行法院,法院判决陈某赔偿余某残疾赔偿金12461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等合计143614元。

判决后陈某未按照判决履行义务,余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向陈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报告财产情况,陈某向闵行法院报告其无能力履行义务,现以打零工为业。法院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仅查得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零星存款。2018912,法院通过现场走访,询问村委会负责人、附近村民等方式到被执行人居住地江苏省淮安市某村进行走访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为农民,世代务农为业,农忙时节在家务农,农闲时节外出打零工。父母年迈,孩子上大学,家庭负担沉重。被执行人经济状况较差,未查得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法院将被执行人的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法院的执行工作予以认可和接受,同意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是申请执行人表示自己已经年迈,且因事故导致身体状况很差,诱发其他疾病急需治理,而自身经济情况差,难以支付治疗费用。最后,闵行法院对申请执行人提供了司法救助。

二、评析

在遇到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意外侵权事件时,对债权人和债务人来说同样是飞来横祸。与普通经济交易行为不同的是,这类纠纷无法通过事先判断债务人偿债能力而选择预防。一旦债务人本身经济状况较差,就会陷入执行不能。在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都经济困难,但是因为意外导致本来经济困难的陈某背负十余万巨额债务,难以清偿。法院穷尽执行手段后,仍无法执行到位,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面对这种情况,法院从程序上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于法有据。同时,鉴于申请执行人的特殊困难,执行法院积极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对申请执行人予以司法救助,让申请执行人感受到司法的关怀。撰稿人:周青松

 

案例四

李某申请执行刘某离婚纠纷案

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一、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因离婚纠纷起诉被告刘某,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虹口法院)经审理后,判令准予双方离婚、原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本市大连西路某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房屋折价款65万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系残疾人(听力三级残疾),罹患鼻咽恶性肿瘤且丧失全部劳动能力,儿子(随其生活,已成年)患有重度焦虑症、重度抑郁症,无法正常工作。经执行网络财产查控系统调查,除系争房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每月养老金收入3000余元,其中母子医药费1000余元、廉租房房租100余元,其余用于日常生活。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10万元,虹口法院依法查封系争房屋。被执行人表示自己所有积蓄已用于化疗,上述10万元系向亲戚借得。因无履行能力,曾考虑出售系争房屋,但因名下有廉租房,根据相关政策不得转让和抵押。也曾考虑房屋归申请执行人所有,申请执行人支付折价款,但申请执行人不愿意。目前,房屋出租获得的每月二千余元租金由租客直接支付亲戚,用于偿还上述10万元借款。因被执行人无能力履行义务,虹口法院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0199月,法官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并询问是否有新的财产线索提供,如若不能,法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新的财产线索后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二、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执行不能”是一种客观不能,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的案件。本案中,被执行人名下虽有系争房屋且也有出售意向,但因政策限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提出系争房屋归申请执行人所有,然申请执行人不愿意。被执行人有养老金收入,但因自身残疾、患有重病且需抚养无法正常工作的成年子,仅能维持生计。综上,本案被执行人客观上无履行能力,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故依法终结执行程序。撰稿人:沈立、黄海骠、李芸

 

案例五

刘某犯诈骗罪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案

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一、基本案情

2015年起,被告人刘某虚构投资项目或以资金周转为名,以承诺高额回报为诱饵,取得被害人信任,骗取被害人徐某钱款共计220余万元,骗取倪某钱款25.05万元,骗取李某钱款人民币33.29万元,所骗钱款用于归还债务及高额利息等。经审理判决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各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项目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等措施。考虑到被执行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在狱中服刑,无法工作并获取收入,目前被执行人也无财产可供执行,没有履行生效判决的能力,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执行不能指的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已经穷尽了一切执行手段仍然不能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狱中服刑,没有履行生效判决的能力。按照法律规定,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由于被执行人在狱中服刑,没有收入。所以较之普通民商事案件执行,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不能的情况更为多见。撰稿人:丁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