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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将企业财产转移抗拒法院执行 上海金山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老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拒执罪案件
[2020-05-06]

上海金山法院 徐永其 上海法治报 翟梦丽

2020414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金山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一起单位拒不执行判决案件,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上海某织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织造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罚金3万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黄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公司借款经营未还成被告

织造公司是上海一家经营棉纺类的贸易公司,其法定代表人为本案被告人黄某某。

2007429日,织造公司因经营需要向胡某某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并以织造公司的房地产作抵押担保,办理了他项权利抵押登记。

当日,织造公司收到借款后出具收条。此后,胡某某向织造公司追讨借款及相关费用,双方协商不成,胡某某遂向上海金山法院提起诉讼。

20085月,上海金山法院判决织造公司归还胡某某借款100万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织造公司仍然没有履行还款义务,胡某某遂于200891日向上海金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上海金山法院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织造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然而,织造公司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按时来到法院申报财产。由于被执行人织造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青浦区的土地及房产已经抵押给本案申请人胡某某,并办理了他项权利(抵押)登记证明。同时,执行法官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织造公司因涉案较多,所有资产都已经被其他法院查封或冻结。于是,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名下上述资产进行了轮候查封,并对该案中止执行。

 

“拒执”变“老赖”被“网上追逃”

20187月,申请人胡某某在得知被执行人织造公司土地及房产实施建设用地减量化搬迁并获取相关拆迁补偿款的财产线索后,向上海金山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随后,上海金山法院执行法官迅速前往实地调查,确认被执行人织造公司因涉及区域建设用地减量化工程,获得了政府拆迁补偿款。执行法官调查后还进一步发现,被执行人织造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在申请补偿款时承诺,拿到补偿款后用于偿还在上海金山法院及其他法院执行案件的相关欠款。

然而,黄某某在领取款项后一直没有履行上海金山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是分三次将公司账户中384万元转入其个人银行账户内,又将个人账户内50万元转入其儿子账户,致使法院判决至今无法执行。

执行法官专门到相关银行调取被执行人织造公司收取减量化补偿款的银行账户交易流水,交易明细显示该账户为被执行人在收取补偿款时临时开通,专门用做补偿款的收取及转入从而达到规避、逃避执行的效果。

20191月,黄某某在法院执行法官找他谈话时明确表示,将于20193月底前把上海金山法院的这笔抵押权欠款处理好。法官明确告知他,如到时再不能处理好这起案件,其将承担拒执的责任,法院也将拍卖黄某某名下的房屋。

但到期后,黄某某仍然没有履行该笔付款义务。正当执行法官寻找黄某某时,突然发现黄某某已经下落不明。

由于织造公司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转移公司财产造成法院判决无法执行的事实已经涉嫌拒执罪,公安机关对该拒执案件立案侦查并进行上网追逃。

2019928日,黄某某在河北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

 

“拒执”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双双获判

黄某某被抓获后,民警问道:“上海金山法院的判决你应该是明知的,你拿到的钱也足以归还,为什么没有归还?”黄某某回答说:“拿到384万元的时候,因为讨债的实在多,就将钱都用于还贷,所以对上海金山法院的判决一直未履行。”

2020414日,上海金山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单位拒不执行判决案件。

在法庭上,被告单位织造公司和被告人黄某某均对检察院的指控没有异议。

被告人黄某某在庭上辩解,当时公司384万元转到个人帐上也是为了还债,而不是挪用,他没有意识到法院生效判决要优先归还。对此,黄某某表示深刻悔罪,愿意将自己的房产拍卖后用于归还公司债务,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上海金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织造公司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黄某某作为该单位的法人代表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应当按照拒不执行判决罪予以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及单位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悔罪。

综合考虑该公司及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上海金山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拒执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

《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有能力履行义务却拒不履行的案件。被告人黄某某在判决生效后,私自将公司获得的土地及房产等建设用地减量化拆迁补偿款转移到个人账户,用于清偿其他债务,致使法院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对于上述行为,行为人主观上属于故意不履行执行义务,客观上处分可供执行的财物导致无法执行,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因此,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论处。转移财产的行为较一般拒不执行的行为,可认定为情节严重。

由此可见,触犯“拒执罪”,后果很严重。目前,在执行案件中,规避、抗拒执行的行为屡见不鲜,法官告诫大家,任何规避、阻碍、抗拒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