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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行政裁定书
案号:(2020)沪7101行初806号

  原告范玉英,女,195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代理人李金带,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普陀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张军。
  委托代理人梅妍。
  被告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姜冬冬。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玉英诉被告上海市普陀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行政城建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玉英撤回起诉。
  案件免收受理费。
  

  审  判  长 叶  一
  审  判  员 龚  静
  审  判  员 倪  蕾
  书  记  员 管斯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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