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波大米时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戴晓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应健,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齐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华宁路XXX弄XXX号XXX号楼XXX室XXX号。 在本院审理原告宁波大米时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齐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30日以原告已收到货款,涉案纠纷已经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于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大米时尚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齐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9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74.50元,由原告宁波大米时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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