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金虎,男,195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周金虎与被执行人陈瑞明、上海财铭食品饮料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房产、车辆、股票、基金、理财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人周金虎因该起案件造成生活困难,多次信访要求解决执行问题,并以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金虎的申请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申请人周金虎一次性国家司法救助金人民币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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