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妇女杂志社,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李建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 上诉人妇女杂志社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4民初179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关于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的有关规定,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妇女杂志社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妇女杂志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妇女杂志社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妇女杂志社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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