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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沪7101民初992号

  原告:夏超,男,196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上海萨莉亚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嵨村博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男。
  原告夏超与被告上海萨莉亚餐饮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日作出的(2021)沪0104民初13510号民事裁定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超、被告上海萨莉亚餐饮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夏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赔偿金人民币(币种下同)1,000元,误工费550元、交通费50元,合计1,600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15日原告在被告经营的妙境路餐厅用餐时,发现食物中有长头发。原告立即与餐厅交涉,餐厅不同意原告提出的赔偿1,000元要求,原告后投诉至消保委但无果,故原告依据《食品安全法》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上海萨莉亚餐饮有限公司辩称,认可原告在其经营的妙境路餐厅消费的事实,但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头发是被告造成的,首先,匹萨经过高温烤制,头发如在食物中应当已经融化;其次,头发在餐盘的位置已经没有匹萨饼了,不能排除是原告自己落入的头发;关于视频中被告店员的回答是因下意识的回答,不能证明头发来源是被告店员落入的,而原告在协商时就开启视频录像,说明原告是有计划的进行赔偿。因此,被告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20年3月15日在被告经营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镇妙境路XXX号家乐福一楼的店铺内点餐消费了熏香培根匹萨等食品,共支付189元,其中匹萨价格为24元。原告食用匹萨的过程中,发现餐盘中有一根头发,当即与被告店员进行沟通,被告同意按匹萨价格的十倍金额赔偿,原告未同意,双方协商未果,故涉讼。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的庭审意见,原、被告之间存在餐饮服务合同关系,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照片、视频等证据予以证明,被告未对其反驳意见进行举证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告作为餐饮服务公司,应当保证餐饮器具的清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原告因餐盘不洁要求被告赔偿1,000元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交通费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萨莉亚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夏超1,000元;
  二、驳回原告夏超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上海萨莉亚餐饮有限公司,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至本院。

  审  判  员 张雯琳
  书  记  员 何  洁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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