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炯中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坤路1号第2幢2917室。
法定代表人:王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稷森,上海夜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君皓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梅李镇诊门工业园区南园路86号。
在本院审理的原告上海炯中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君皓纺织品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为确保生效判决得以顺利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61783.04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其他等值财产。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人民币12356.61元的现金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上海炯中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
二、冻结被告常熟市君皓纺织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1783.04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常熟市君皓纺织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其他等值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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