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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72民初738号

  原告:宁波致和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惠风东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郑陵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温莉,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瑶,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平帆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真陈路XXX号XXX楼B座781室。
  在本院审理原告宁波致和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平帆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10日以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表示尚未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再交纳。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确认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其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致和对外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平帆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不再收取。

  审  判  员 陈咸斌
  审  判  员 陈咸斌
  书  记  员 朱  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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