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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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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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1)沪72民初751号 | ||
原告:IAG新西兰公司(IAG NEW ZEALAND LIMITED)。住所地:新西兰奥克兰1010范莎街1号(1Fanshawe Street,Auckland1010,New Zealand)。 代表人:谢默斯﹒帕特里克﹒多纳根(Seamus Patrick Donegan),该公司法务总监。 委托代理人:朱肖,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海涛,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马士基有限公司(MAERSK A/S)。住所地:丹麦王国哥本哈根1263埃斯普兰纳登50号(50Esplanaden,DK-1263Copenhagen K,Denmark)。 被告:野牛猎人有限公司(BUFFALO HUNTER LTD)。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尼德尔贝市21680邮区船厂7-11(An der Werft7-11,21680Stade Niederelbe,Germany)。 本院在审理原告IAG新西兰公司(IAG NEW ZEALAND LIMITED)与被告马士基有限公司(MAERSK A/S)、被告野牛猎人有限公司(BUFFALO HUNTER LTD)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野牛猎人有限公司(BUFFALO HUNTER LTD)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野牛猎人有限公司(BUFFALO HUNTER LTD)的起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IAG新西兰公司(IAG NEW ZEALAND LIMITED)撤回对被告野牛猎人有限公司(BUFFALO HUNTER LTD)的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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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 杨 帆 | |
审 判 员 | 刘 琼 | |
人民陪审员 | 计文闻 | |
书 记 员 | 龙 亭 |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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