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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72民初1886号

原告:上海世发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虹光大道318号237室。
法定代表人:汤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皓,上海皓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包更生,上海皓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先润(上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松金公路2514号1幢1095室。
法定代表人:SONGJINHIU。
被告:袁宏敏,女,汉族,1988年3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在本院审理原告上海世发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先润(上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被告袁宏敏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书面确认将另行主张相关权利,并表示不再交纳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并明确不再交纳的,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世发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先润(上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被告袁宏敏的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姗姗
  书  记  员 刘俊逸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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