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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51民初2577号

  原告:郁敏敏,男,1966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刘隽,女,1975年1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两名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侯,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永谦,男,1971年2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施祝玲,女,1971年3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陈凌宇,男,1993年6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郁敏敏、刘隽与被告陈永谦、施祝玲、陈凌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后,原告郁敏敏、刘隽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郁敏敏、刘隽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郁敏敏、刘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郁敏敏、刘隽负担。
  
  

  审  判  员 朱  萍
  书  记  员 陈  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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