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菊英,女,1932年3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汉忠(系原告儿子),男,1963年5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贤能,上海市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崇明区庙镇江镇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李兴中,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宇。 原告吴菊英诉被告上海市崇明区庙镇江镇村村民委员会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月19日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且原告未及时缴纳本案诉讼费,故本案应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吴菊英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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