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瑞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2211-3号。
法定代表人:芮峻,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段炼,男,198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肖伟,男,199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亮,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萌萌,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瑞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段炼因与被上诉人朱肖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81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瑞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段炼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瑞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段炼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瑞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段炼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上海瑞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段炼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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