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桂海忠,绰号“矮脚”,男,1976年4月8日出生于上海市,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1995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8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2年9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本案于2021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小建,男,1984年1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沈丘县,XX,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河南省沈丘县,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本案于2021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审被告人桂海忠、李小建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2021)沪0115刑初2203号刑事判决。原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桂海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李小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桂海忠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桂海忠、原审被告人李小建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桂海忠撤回上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刑初220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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