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裁判文书
本文被赞0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执723号

  申请执行人:于国庆,男,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区。
  被执行人:皮稳胜,男,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治市。
  申请人于国庆与被申请人皮稳胜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作出的(2020)沪仲案字第073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国庆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股权回购款、利息、仲裁费等共计人民币1,583,296.23元。另外,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8,232.96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均未予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申请冻结了被执行人皮稳胜名下持有的上海A有限公司34万元股权、上海B有限公司375万元股权、上海C有限公司547.5万元股权、上海D有限公司990万元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上述股权。另,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皮稳胜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情况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和工作记录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唐卓青
  审  判  员 王胜军
  审  判  员 吴  军
  书  记  员 叶煜楠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律适用不统一建议:

相关案号:

建       议:

您是第549128684位访客
版权所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copyright© 2006-2023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09049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