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上海丰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西期昌路XXX弄XXX-XXX号二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吴坤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 申请执行人: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炳传。 被执行人:上海世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万本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世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委托网络司法拍卖上海世盟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本市槎溪路XXX弄XXX号地下一层02、03、13、15、16、17、31、32、33、35、36室房屋。上海丰海实业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负担该公司的租赁权拍卖上述房屋。在审查过程中,上海丰海实业有限公司以异议目的已实现为由,向本院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海丰海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世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委托网络司法拍卖上海世盟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本市槎溪路XXX弄XXX号地下一层02、03、13、15、16、17、31、32、33、35、36室房屋。上海丰海实业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负担该公司的租赁权拍卖上述房屋。在审查过程中,上海丰海实业有限公司以异议目的已实现为由,向本院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海丰海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丰海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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