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营业场所浙江省杭州市。 负责人:钱建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亚太迪趣(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康小飞。 第三人:李贞其,男,196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长江南路XXX号XXX室。 第三人:亚太迪趣(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丰汇园11号楼东翼702。 法定代表人:李海宏。 第三人:合肥富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延安路三号。 法定代表人:李贞其。 第三人:孙华军,女,196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永大清华园6号楼1单元401号。 第三人:上海景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汶水支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乔玉梅。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亚太迪趣(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以第三人李贞其、亚太迪趣(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合肥富邦置业有限公司、孙华军、上海景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对亚太迪趣(上海)投资有限公司实缴出资为由,申请追加五第三人为(2019)沪02执823号执行案的被执行人。在审查过程中,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以另寻法律途径主张为由,向本院撤回追加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亚太迪趣(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以第三人李贞其、亚太迪趣(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合肥富邦置业有限公司、孙华军、上海景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对亚太迪趣(上海)投资有限公司实缴出资为由,申请追加五第三人为(2019)沪02执823号执行案的被执行人。在审查过程中,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以另寻法律途径主张为由,向本院撤回追加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撤回追加第三人李贞其、亚太迪趣(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合肥富邦置业有限公司、孙华军、上海景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2019)沪02执823号执行案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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