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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2)沪73知民初16号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传秀,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吴凯,男,1976年7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凯、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同年1月20日,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凌宗亮
  审  判  员 范静波
  人民陪审员 石明清
  书  记  员 周  颖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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