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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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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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2)沪7101刑更2号 | ||
罪犯魏XXX,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于甘肃省甘谷县,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谷县大像山镇模范村魏家庄322号。2006年4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8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09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连同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3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前罪尚未执行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3月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20年7月被决定收监执行(未执行)。因本案于2021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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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 乔淑葳 | |
书 记 员 |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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