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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2)沪72民初937号

原告:翊高(上海)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三星镇宏海公路4588号4号楼236-12室(上海三星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王义宁,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凌骅,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铮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石化卫清西路1391号第7幢N81室。
法定代表人:周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成绩,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能,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昊,男,汉族,1983年1月6日出生,住上海市宝山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成绩,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能,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本院审理原告翊高(上海)供应链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铮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被告周昊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将本案并入(2022)沪72民初935号案件审理,两被告对此无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2022)沪72民初935号案件合并审理有利于查清事实、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便于一揽子解决纠纷,同时亦尊重当事人对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沪72民初935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柯永宏
  王频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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