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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2)沪74执78号

申请执行人:庄雪君,女,196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悦祺,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维彤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江农场长江大街161号2幢3957室。
法定代表人:董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庄雪君与被执行人上海维彤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沪仲案字第377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庄雪君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为便利执行,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沪仲案字第3770号裁决书指定由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金殿军
  审  判  员 黄  亮
  审  判  员 陈  曦
  书  记  员 苏沁颖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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