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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案号:(2022)沪0106司救执1号

救助申请人:崔伟,女,198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海安市,现住上海市普陀区。
救助申请人崔伟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救助申请人崔伟请求本院给予国家司法救助金40,000元。事实和理由:救助申请人崔伟与上海XX有限公司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事宜发生争执,于2021年4月12日向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后裁决:一、被申请人上海XX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崔伟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4月2日期间工资计16,365.51元;二、被申请人上海XX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崔伟2021年1月16日至2021年3月8日期间加班工资4,163.79元;三、被申请人上海XX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崔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计59,933.33元。因上海XX有限公司未履行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救助申请人崔伟于2021年8月23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未执行到任何款项。救助申请人家庭情况颇为窘困,公公于2018年意外离世,家庭承受巨大债务,后因疫情影响,家庭收入锐减。救助申请人父母均为农村人,母亲无工作,需要赡养,女儿上小学,需要支付学费及日常生活费,家庭经济困难,故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经审查查明,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受理(2021)沪0106执15327号申请执行人崔伟与被执行人上海XX有限公司仲裁执行一案,崔伟要求被执行人支付80,462.6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上海XX有限公司名下证券及银行存款等财产查控,均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2021年12月13日,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救助申请人崔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有江苏省海安市墩头镇东湖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为证。
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崔伟与上海XX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已经仲裁裁决确定上海XX有限公司支付崔伟工资及赔偿金等共计80,462.63元,因被执行人上海XX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救助申请人崔伟至今未能执行到涉案款项,陷入生活困难,故申请给予国家司法救助,符合有关规定。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二条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崔伟司法救助金40,000元。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审  判  长 杨  柳
  审  判  员 钱丽娜
  审  判  员 莫庆娣
  书  记  员 乔  莉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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